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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师人才培养基地规定.
点击: 时间:2014-08-15 08:56:14
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师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申请与认定规范(试行)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师培训与管理力度,促进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师人才培养,“服务行业、服务学员、提升技能、促进就业”为宗旨,对申请“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师”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设立认定、流程规范、质量控制、等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出台本规定。
人才培养基地职责:
1、举办“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师”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培养。
2、组织“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师”专业技能人才考核。
第一部分 人才培养基地申请
一、人才培养基地设立宗旨:
目的:服务学校、服务学员、提升技能、促进就业
原则: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筛选、区域管理
费用:自愿申请、免费设立
二、人才培养基地设立的申请条件:
1、建设行业院校、美术学院、师范学院、艺术学院、综合类院校等国内开设有环境艺术专业的高等(民办)院校。
2、开设有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具有一定教学实践和规模的社会培训机构。
3、具有独立培训能力的科学研究院、协会、学会、建设系统培训中心等专业机构。
4、具有与课程相适应的师资、场所、设施和管理人员。
5、制订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
第二部分 人才培养基地的评估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可向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师考试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人才培养基地申请设立申报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1、提供单位营业执照。
2、机构简介
包括:投资者关系、上级主管单位、办学规模、管理模式及以往培训经验;
3、培训场所及设施情况
包括培训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场地设施照片等;
4、培训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培训是资等情况
包括现有的专(兼)职培训师名单、教学合作与技术伙伴情况。并提供从业人员学历、职称、技术能力证明等复印件。
5、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等配套制度
包括:专兼职讲师管理制度、培训档案管理等相关办法、培训收费标准及收费用途的说明、其他配套制度等。
6、培训课程设置与实施情况说明
包括:课程设置、教材和课时安排、培训方式、教学案例及习题、辅助软件、影音媒体教材。
第三部分 评估
一、组织评估课程:
1、考试管理中心人才培养基地评估组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合格后,向申请方发正式受理通知书;
二、认定备案:
1、考试管理中心人才培养基地评估组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对评估通过的单位作出初步认定;
2、向培训机构下发批复文件,并将评审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告,颁发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师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证书和牌匾。
3、因特殊情况,如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定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将延长时限和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年度考核、退出机制
1、培养基地应制定年度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培训规模、经验总结和合理化建议等。
2、培养基地如发生认定条件方面的重大变化,如变更经营场所、新增师资、新增课程等,应及时向考试管理中心报告。
3、培养基地应在“培养基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考试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评审。
4、培养基地在没有组织培训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出培养基地业务,培养基地自提交退出申请日起,应自行摘除证书、牌匾。
第四部分 机构测评与奖罚条款
1、考试管理中心对于培训业绩突出、社会声誉好、满意度高的培养基地及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表彰。
2、考试管理中心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和学员、损害考试管理中心声誉的培养基地、暂停培训或停止上岗等处罚;
3、提交虚假材料,骗取骗取培养基地资格的;
4、将培训基地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他单位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管理混乱、虚假宣传,涉嫌欺诈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未按规定程序和流程组织培训,课程内容严重违法违规;蓄意讲授或启发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恶劣的;
7、擅自删减招生简章授课内容、缩短课时。降低培训质量;引发投诉的;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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