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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通知

点击:     时间:2014-08-08 10:25:50

  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通知

  建人教[2004]1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关于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的要求,我部决定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由建设部移交中国建设劳动学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必要性

  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移交中国建设劳动学会,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必要性,按照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向相关行业组织的移交工作。要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因管理方式的改变,影响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认真做好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的移交工作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由建设部移交中国建设劳动学会,由中国建设劳动学会负责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原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证书核发工作,也要移交到相应的行业组织。具体移交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加强对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移交的行业组织进行政策指导,完善制度建设,保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连续性和统一性。要加强对证书核发工作的监管,按照证书核发程序,从岗位标准、鉴定规范、鉴定程序和质量、证书核发、费用收取等各个环节加强对行业组织证书核发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经培训、鉴定乱发证和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等行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四、继续做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目前,大量农民工进入建设行业,其生产操作水平亟待提高。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后,对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全面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不断提高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用工管理,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对生产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要按照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要求,在建设行业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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